| | | |
| 告訴人蘇淑華113年3月19日及4月6日警詢筆錄、113年4月7日偵訊筆錄 | | |
| | | |
|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函(和警分偵字第1130022216號)暨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監視器畫面截圖紀錄表 | | |
|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紀錄表 | | |
|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紀錄表、交通事故監視器畫面黏貼紀錄表 | 肇事車輛內行車纪錄器及路口監視器所攝之犯罪經過畫面截圖 | |
| 含字幕之被告行車紀錄器畫面(檔名:ADR0006、ADR0007)暨對應於上開畫面之影像譯文、字幕列印紙本 | 1、本案事故撞擊經過之錄影畫面 2、播放範圍:畫面右下角時間18:43:57至18:49:57 | |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 | |
|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內所附之各張本案事故相關照片28張 | 案發當日所攝之道路全景、被告車損狀況、白日較清晰版本之犯罪現場道路全景及環境情狀 | |
| | | |
| | | |
|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函(中監彰鑑字第1130087454號)所附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 | |
| | | |
| 秀傳醫療社團 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害人黃啟桐部分) | | |
|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害人蘇淑華部分) | | |
| | | |
|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轄內「黃啓桐A2車禍死亡案(黃雋橙涉酒駕肇逃案)」資料稽核表暨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其附件文卷目錄所示相關歷程文件 | 犯罪工具及犯罪地點之現場勘察所見情形暨現場跡證採取及處理情形 | |
| | | |
| 警員林溫雄114年4月8日職務報告暨其後附相關附件 | | |
| 證人陳俊佑113年4月8日、陳峻宏113年4月7日、施凱翔113年4月11日警詢筆錄 | | |
| | | |
|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處理 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值勤中心受理相驗案件聯絡事項表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2份)、檢驗報告書、解剖 通知書、複驗、解剖屍體委託單、解剖筆錄、相驗報告書 | 初次相驗時之死者大體狀況及後續執行解剖之發現與過程紀錄 | |
| 彰化縣和美分局函(和警分偵字第1130010513號)所附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相片 | | |
| 彰化縣和美分局函(和警分偵字第1130011078號)所附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偵查隊黃啟桐解剖照片 | | |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法醫理字第11300029170號)所附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含結文,下稱本案死因鑑定) | | |
| 告訴人蘇淑華113年4月10日偵訊筆錄、113年6月19日偵訊筆錄 | |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彰檢曉宙113偵8906字第1139034233號)與回覆上函所詢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法醫理字第11300053730號) | | |
| | | |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3/31函暨其後附鑑定人結文 | 從死因鑑定的因果關係來看,就是因為頭部外傷,加上併發院內感染,才會造成急性呼吸窘迫症,最後因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且就算沒有院內感染,外傷本身就足以導致病患併發急性呼吸窘迫症。此外,死者遭自對客車撞落水溝,造成頭部外傷是客觀事實,為引起死亡之先行原因,故不影響原本之鑑定結論 | |
|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 | |
| | | |
| 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本案警方於案發當日查得肇事車牌之時間紀錄) | | |
|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114年2月8日函附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 | |
| 含字幕之駐地監視器畫面(檔名:駐地監視器畫面-時間0000-0000)及字幕列印紙本 | 播放範圍(均為畫面右上角時間): 1、22:14:25至22:21:40 2、22:24:10至22:26:40 3、22:38:00至22:39:41 4、22:44:45至22:58:40 5、23:02:10至23:06:50 | |
| | 量刑證據:被告犯後指示其妻李秀霜頂替本案為肇事車輛駕駛人之具體經過 | |
| | | |
| 3113年4月8日職務報告(警員黃鈺文)、113年4月19日職務報告(警員林溫雄)暨其後附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監視器黏貼紀錄表內照片5張 | 量刑證據:被告犯後指示其妻李秀霜頂替本案之具體經過 | |
| | 量刑證據:警察案發後到場僅知肇事車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下稱肇事車輛), 嗣以車追人之相關經過 | |
|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函(和警分偵字第1130021590號)所附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被害影響陳述表 | | |
| 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及詳細表(黃雋橙) | | |
| | | |
| | | |
|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黃啟桐、蘇淑華身份證影本、以統號査詢個人基本資料(黃啟桐)(蘇淑華) | | |
| 證人林溫雄及黃裕銜114年2月4日鈞院準備程序筆錄 | | |
| 被告本人前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於103年10月22日及106年2月25日所發布之相關貼文暨身分核實截圖照片 | 量刑證據:被告自己過去就曾經是無人受傷型態肇事逃逸的被害人角色,且為求緝獲逃逸真兇曾嘗試發動網路肉蒐,另針對網路上的違規迴轉影片亦曾對之批評。 1.犯罪行為人之 智識程度:被告前為無人受傷型態肇事逃逸的被害人角色,切身知悉肇逃行徑將給被害人所帶來的不便與不快。 2. 犯罪動機與行為人品性:被告過去針對他人迴轉違歸動輒公開撻伐,自己前於交通事故中並非受傷,僅因車損就對逃逸之騎車婦人嘗試發動肉蒐,而今自己將被害人撞至水溝,事情更為嚴重數倍,動機上未能將心比心,反而角色對調就換了腦袋,做的比當年自己受害的案件還絕。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 | |
| 被告113年3月17日、3月28日、4月6日警詢筆錄 | | |
| | | |
| 被告114年3月26日、2月4日、113年12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