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姿潔
方紹驊
被 告 賴志忠
被 告 張錫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
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國民法官法第4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志忠、張錫麒2人因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