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63號
被 告 張祐瑞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956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逕改以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祐瑞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
沒收。附表二編號1、2、4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3及編號5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張祐瑞為清償在外積欠之債務及為供己日常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加重竊盜及毀損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交通方式至附表一所示地點,以尖嘴鉗及螺絲起子等兇器,破壞如附表一所示上鎖之娃娃機臺,竊取娃娃機臺之零錢箱內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理 由
㈠
證人即
告訴人盧世昌、張榮凱、高章傑、楊傑瑋、石子涵、劉全益、曹榮在於警詢之證述。
㈡證人李承軒於警詢之證述。
㈢113年7月29日彰化縣○○鄉○○路00○00號娃娃機臺店家內外監視器錄影畫面、同址現場照片。
㈣113年8月1日彰化縣○○鄉○○路00○00號娃娃機臺店家內外監視器錄影畫面、同址現場照片。
㈤113年8月1日彰化縣○○鄉○○路00○00號娃娃機臺店家內外監視器錄影畫面、同址現場照片。
㈥113年8月5日彰化縣○○鄉○○路00○00號娃娃機臺店家內外監視器錄影畫面、同址現場照片。
㈦113年8月5日彰化縣○○鄉○○路00○00號娃娃機臺店家內外監視器錄影畫面、同址現場照片。
㈧113年8月6日彰化縣○○鄉○○路與○○路000巷口娃娃機臺店家內外監視器錄影畫面、同址現場照片。
㈨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㈩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3年7月29日
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
本件查獲被告時拍攝之衣物照片。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4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 ㈡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4至9係以一行為觸犯毀損及加重竊盜2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加重竊盜罪處斷。被告對附表一所示9位告訴人所為之加重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
審酌被告對附表一各被害人所造成之財產上損害程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
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張榮凱、高章傑、楊傑瑋、石子涵、劉全益調解成立,承諾賠其等所受損害,衡以其自述國中肄業,沒有其他專門技術或證照,目前未婚,育有1名子女於113年10月間剛出生,孩子和孩子的媽媽與其阿嬤同住,被告入監所前則與爸爸同住,所住之房屋是爸爸的,從事板模工作,每日領新臺幣(下同)1,200元,用於自己生活開銷等
智識程度、生活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之
宣告刑及得易科罰金之宣刑,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
扣案之
黃色尖嘴鉗及紅色螺絲起子各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附表一編號1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他卷第17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於附表一編號1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9所持用之尖嘴鉗及螺絲起子,並未扣案,又尖嘴鉗及螺絲起子為日常生活中常見之工具器械,將之宣告沒收
追徵,並無助於防止犯罪之再次發生,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並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
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竊得之財物,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被告雖與告訴人張榮凱、高章傑、楊傑瑋、石子涵、劉全益等人調解成立,約定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然尚未給付,為達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立法意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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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騎乘腳踏車至彰化縣○○鄉○○路○00○00號,持扣案之黃色尖嘴鉗及紅色螺絲起子破壞娃娃機臺及機臺零錢箱鎖頭,竊取機臺內之零錢,得手後將上開黃色尖嘴鉗及紅色螺絲起子遺留在現場即離去 | | | |
| | | 步行至彰化縣○○鄉○○路00○00號,持尖嘴鉗及螺絲起子,破壞娃娃機臺之零錢箱鎖頭,竊取機臺內之零錢 | | | |
| | | 騎乘腳踏車至彰化縣○○鄉○○路00○00號,持尖嘴鉗及螺絲起子,破壞娃娃機臺之零錢箱鎖頭,竊取機臺內之零錢 | | | |
| | | 騎乘腳踏車至彰化縣○○鄉○○路00○00號,持尖嘴鉗及螺絲起子破壞娃娃機臺之零錢箱鎖頭,竊取機臺內之零錢 | | | |
| | | 騎乘腳踏車至彰化縣○○鄉○○路00○00號,持尖嘴鉗及螺絲起子破壞娃娃機臺之零錢箱鎖頭,竊取機臺內之零錢 | | | |
| | | 騎乘腳踏車至彰化縣○○鄉○○路00○00號,持尖嘴鉗破壞娃娃機臺之零錢箱鎖頭,竊取機臺內之零錢 | | | |
| | | 騎乘腳踏車至彰化縣○○鄉○○路00○00號,持尖嘴鉗及螺絲起子撬開娃娃機臺及機臺零錢箱之鎖頭,竊取機臺內之零錢 | | | |
| | |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鄉○○路與○○路000巷口,持尖嘴鉗及螺絲起子破壞娃娃機臺之零錢箱鎖頭,竊取機臺內之零錢 | | | |
| | |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大村鄉○○路與○○路000巷口,持尖嘴鉗及螺絲起子破壞娃娃機臺之零錢箱鎖頭,竊取機臺內之零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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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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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張祐瑞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黃色尖嘴鉗壹支、紅色螺絲起子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祐瑞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祐瑞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祐瑞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祐瑞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祐瑞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祐瑞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祐瑞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祐瑞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