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57號
113年度易字第1476號
113年度易字第1486號
113年度易字第16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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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950、14978、13238、13801、1756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裁定由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霖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陳建霖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示之方式,竊取被害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逞或未遂。
二、案經林煌閔、蔡采潓、陳虹蓉、陳立修、李榮新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蔡明龍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建霖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3、4、6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
竊盜罪;就附表編號5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7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8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二)又
公訴意旨認為附表編號7所示之
犯行,應構成侵入住宅竊盜罪,但觀現場照片(見偵13801號卷第19頁),遭竊之電瓶係放置在圍牆內、房屋大門外之庭院內,且該處係停放機車等車輛及堆置雜物之處所,並無任何可供住戶休憩或長時間停留之設施,自非屬住宅之範圍,公訴人以此為住宅之一部,認被告就此所為,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要件,容有誤會。此部分僅構成普通竊盜罪,因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依法
變更起訴法條(此一變更有利於被告,且僅涉及加重條款的變更,對於被告
防禦權不生影響)。
(三)就附表編號6本件被告於同一時地,基於一個侵入住宅竊盜犯意而竊取電線及馬達,一部
既遂,一部未遂,應論以
接續犯,並論以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
(四)被告所犯上開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
累犯。被告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即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與前案之罪質均多為財產犯罪,仍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未能自前案執行紀錄記取教訓,且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倘
予以加重最低本刑將導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且經檢察官
聲請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故爰就本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六)被告所犯附表編號8所示犯行,屬
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侵入住宅或進入他人停車空間竊取他人財物,造成
告訴人不僅財物上之損失,
暨家中遭人入侵翻箱倒櫃之不安陰影,所為實有不該。惟衡酌被告犯罪後均坦認犯行,考量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與其自陳為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
另案入監前從事粗工,月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未婚,與父親同住;有因海洛因成癮及憂鬱症自113年6月11日至113年10月11日於頤晴診所就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手段、侵害
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刑。
四、沒收:
(一)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
扣案之1000元,為被告就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8700元之一部分,為被告審理中所供承(見本院易字第1457卷第122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至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700元,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就附表編號2、3、5所示竊得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尚未返還
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就附表編號7竊得之電瓶3顆,已尋獲發還告訴人王勝發,此有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
可佐(見偵13801卷第3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原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然被告就
上揭竊得之物,變賣所得為300元,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易字第1457卷第121頁),是該300元係屬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
之虞,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被告就附表編號1竊得之皇家禮炮洋酒1瓶,經林品杰尋獲發還告訴人林煌閔,為
證人林品杰及林煌閔證述在卷(見他2771卷第88、9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5.被告就附表編號6所示之電線1捆,已查獲並發還告訴人,此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見偵13238卷第4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亦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6.至扣案之5000元,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稱該5000元係其向友人之借款,卷內亦無其他證據
可證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萬元以下
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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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陳建霖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見林煌閔住處大門未鎖,即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酒櫃內之皇家禮炮洋酒1瓶(價值約1萬元)得逞。陳建霖於竊得上開洋酒往外離去時,經林煌閔之胞弟林品杰發現並尾隨在後,陳建霖見狀旋將該瓶洋酒棄置對面路邊盆栽旁後逃逸,林品杰則將洋酒拾回交還林煌閔。 |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煌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他2771卷第87至89頁)。 ②證人林品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他2771卷第91至93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他2771卷第113至116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見他2771卷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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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陳建霖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見蔡采潓住處大門未鎖,即侵入該住宅,竊取1樓吧檯櫃上手提包內之現金1萬元,得手後離去。 |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采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6950卷第97至99頁)。 ②00鎮00路00號相關監視器位置圖(見偵第16950卷第139至142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6950卷第147至149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見偵16950卷第185頁)。 | 陳建霖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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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陳建霖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見姚有田住處大門未鎖,即侵入該住宅,竊取客廳茶几上之iPhone XR行動電話1支(價值約5000元),得手後離去。嗣因陳建霖無法解鎖手機密碼,而將該手機丟棄在工業區水溝內。 | ①證人即告訴人姚有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他2771卷第95至97頁、第99至101頁、第103至104頁)。 ②姚有田 指認犯罪嫌疑人【陳建霖】紀錄表(見他2771卷第105至108頁)。 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見他2771卷第117頁)。 ④竊案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他2771卷第119至126頁)。 ⑤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車號000-0000】(見他2771卷第77至86頁)。 | 陳建霖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XR行動電話1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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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陳建霖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見陳虹蓉住處大門未鎖,即拉開鐵門侵入該住宅,竊取1樓臥室書桌上皮包內之現金8700元,得手後離去。 |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虹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他2771卷第109至111頁)。 ②00鎮00路0段00號相關監視器位置圖(見偵16950卷第135至138頁)。 ③竊案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6950卷第150至155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見偵16950卷第185頁)。 ⑤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車號000-0000】(見偵16950卷第191至207頁)。 ⑥本院113年聲搜字1685號 搜索票(見偵16950卷第125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見偵16950卷第127至133頁)。 | 陳建霖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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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陳建霖騎乘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陳立修左揭住處前,破壞上址側門玻璃而侵入該住宅,竊取1樓臥室五斗櫃上之存錢筒2個(内有硬幣共2萬1000元),得手後離去。 |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立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4978卷第67至70頁)。 ②竊案現場照片(見偵14978卷第71至82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4978卷第83至87頁)。 ④員警職務報告(見偵14978卷第89頁、第121頁)。 ⑤竊案現場照片暨Google地圖(見偵14978卷第93至95頁)。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見偵14978卷第97頁)。 ⑦竊案地點暨附近照片(見偵14978卷第127至129頁)。 | 陳建霖犯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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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陳建霖騎乘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 左列地點,見蔡明龍租屋處大門敞開,趁無人看管之際,即 侵入該屋內後,徒手竊取蔡明龍管領之電線1捆、馬達1個(價值共5000元),並將上開電線 搬運至上揭機車;惟欲再搬運上開馬達至前開機車時,旋為潘建元當場發現予以制止 而竊取該馬達未遂。嗣經潘建元報警處理後,為警當場查獲 逮捕,並扣得電線1捆(已發還予蔡明龍)。 |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明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238卷第23至25頁)。 ②證人潘建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238卷第27至29頁、第31至32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3年7月1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見偵13238卷第37至45頁)。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13238卷第47頁)。 ⑤竊案現場照片(見偵13238卷第49至51頁)。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見偵13238卷第5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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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陳建霖騎乘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見王勝發住處大門敞開,趁無人注意之際,即進入該住宅外之庭院,徒手竊取電瓶3顆(價值共4000元),得手後騎車離去,並將上開電池變賣予不知情之和東資源回收場,得款300元。 |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勝發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801卷第13至15頁、第17至18頁)。 ②竊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13801卷第19至25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3801卷第25至29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見偵13801卷第31至37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認領保管單(見偵13801卷第39頁)。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見偵13801卷第41頁)。 | 陳建霖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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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陳建霖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以自備之器具開啟李榮新住處門鎖,侵入該住宅之客廳內翻找財物, 適為李榮新當場發現,雙方發生拉址,陳建榮掙脫後逃離現場 而竊盜未遂。 |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榮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565卷第13至15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見偵17565卷第7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7565卷第29至55頁)。 ④查獲現場暨蒐證照片(見偵17565卷第57至63頁)。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見偵17565卷第71頁)。 | 陳建霖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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