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易字第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帛湟
具 保 人 張晏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101、15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晏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
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帛湟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5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張晏菁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周帛湟釋放
一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
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351號卷第131頁、第135頁)。
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易
字第965號審理中,然被告周帛湟經本院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
嗣經本院於113年9月6日核發
拘票囑警
拘提被告周帛湟無著,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張晏菁督促被告周帛湟到庭,惟具保人張晏菁仍未使被告周帛湟到庭,本院再度於113年12月9日核發拘票囑警拘提被告周帛湟,仍拘提無著;又其等均未在監在押
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本院113年9月5日、同年12月4日之刑事報到明細、本院核發之拘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3年9月30日鹿警分偵字第1130033925號函、113年12月31日鹿警分偵字第1130044092號函及上開函所附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
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周帛湟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張晏菁原繳納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