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39號
被 告 HOANG PHU QUY(中文姓名:黃富貴,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78號),本院依
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訴字第838號),因被告於
訊問程序中
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PHU QUY(黃富貴)犯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欄一、(二)倒數第7行「凌晨21時」更正為「凌晨0時」;證據部分補充:「被告HOANG PHU QUY(黃富貴)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其所持有之毒品咖啡包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為第三級毒品且同屬偽藥,足以戕害他人身心健康,竟漠視其之危害性,而分別為本案持有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轉讓偽藥之
犯行,所為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並危害社會治安及國家對於藥物安全之行政管理,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其素行、
犯罪動機、手段、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雖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係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惟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
法律保護之
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拉霸機包裝咖啡50包,經指定鑑驗2包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該局隨機抽驗1包鑑定結果,認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共約11.16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7日刑理字第1136105036號鑑定書在卷
可稽;而前揭咖啡包50包雖僅有1包經檢驗,然此50包咖啡包係以相同之標示及包裝,且係於相同時間、地點遭查扣,況被告於
偵查中亦
自承此等物品係毒品咖啡包(見偵卷第18、94、195頁),是依上開說明,
堪認該50包咖啡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無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馬力歐包裝咖啡1包,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氯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0.08公克,此有前揭鑑定書附卷
足憑,
堪認該包咖啡包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無訛;而上開咖啡包共51包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依前揭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因被告另涉犯施用毒品罪嫌,業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
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
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50包(拉霸機包裝,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共約11.16公克) |
|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1包(馬力歐包裝,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