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泊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泊甫施用
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除被告之出生年份誤載為「86年」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
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