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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2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明智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