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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4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進因搶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損害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8日
112年5月15日
112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8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6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
113年度訴字第1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7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6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
113年度訴字第1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10月25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7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74號
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7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