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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猛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猛漢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猛漢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1日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179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179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4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00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5號
編號2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5日
編         號
4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5號


編號2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