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上列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日字第24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徐秋烱接獲檢察官之執行
指揮書,將於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
有期徒刑6月,然聲明異議人年事已高,行動亦不甚方便,希望就有期徒刑6月部分得以易服勞役或
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等語。
二、
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此
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
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又本案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3年2月27日
聲請就該案易服
社會勞動,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於113年2月17日以彰檢曉執日113執聲他173字第1139007716號函覆同意准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情,有該署113年2月19日彰檢曉執日113執247字第1139007899號函在卷
可憑,聲明異議人上開案件
乃係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彰化地檢署亦未否准其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聲明異議人並已於000年0月00日出監,本件聲明異議人上開聲明異議意旨並未指出檢察官就本案之執行,有何積極之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其所為之聲明異議,自應
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