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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明異議
即  受刑人  徐秋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日字第24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徐秋烱接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將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月,然聲明異議人年事已高,行動亦不甚方便,希望就有期徒刑6月部分得以易服勞役或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案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聲請就該案易服社會勞動,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於113年2月17日以彰檢曉執日113執聲他173字第1139007716號函覆同意准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情,有該署113年2月19日彰檢曉執日113執247字第1139007899號函在卷可憑,聲明異議人上開案件係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彰化地檢署亦未否准其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聲明異議人並已於000年0月00日出監,本件聲明異議人上開聲明異議意旨並未指出檢察官就本案之執行,有何積極之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其所為之聲明異議,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