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世隆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世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至4、5、6至7、8至12、13至15、16至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分別更正為「
111年度偵字第14511、15424、15442、15443、15201、15694、15830、16418號、112年度偵字第1243、2081、2293、5006、5778號」、「111年度速偵字第1677號、111年度偵字第18557、18976號、112年度速偵字第71號」、「111年度偵字第11700號、第12027號、第12399號」、「111年度偵字第9666號、第10303號、第10304號、第10305號、第10840號」、「111年度偵字第19487號、112年度偵字第1660、1661、1825、2028、2321、2386、2474、2558、2921、2922、3091、3301、3302、3463、3548號」、「112年度偵字第3846、3886、3892、5076、5159、6240、6419、6426、6685號」、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所載「35」均更正為「35、157、267」),經核與
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本院先通知受刑人請其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收受後,於113年2月7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113年2月2日彰院毓刑智113年度聲字第161號函(稿)、陳述意見調查表可稽。本院
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相同,
暨各罪行為之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
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