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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暐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暐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暐諺(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依第一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人提出之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誤記載為「112年2月24日」,應予更正),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乙)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一份存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於民國113年1月8日合法送達被告,惟至本院裁定前均未見覆,有本院113年1月4日彰院毓刑火113聲18字第1130000219號函、送達證書、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法益侵害種類及程度、犯罪時間長短、間隔,及審酌各情,衡酌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於本院通知後迄今尚無具體意見表示等節,在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裁定定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由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受刑人陳暐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7日
112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01號
112年度訴字第5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01號
112年度訴字第5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72號(已執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1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