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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錡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錡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錡陞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本院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陳述意見,並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均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附表編號1-3所示各犯行間間隔之時間相近,及附表編號1-2所示2犯行均採行將廢棄物傾倒至他人土地之犯罪手法,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則以分別承租數人土地之方式,長時間供其與同案共犯傾倒廢棄物以營利等情形,其行為係牟取私人不法利益,然對環境衛生影響甚鉅,致生損害公眾健康之風險,認不宜對受刑人定較輕之執行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受刑人陳錡陞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
日期
110年6月27日
110年6月23日
109年11月11日至110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980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260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2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屏東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
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111年度訴字第7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日
112年5月12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屏東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53號
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111年度訴字第713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7月18日
113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8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5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2號
經屏東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