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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明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明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明龍因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是以法院對於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四、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主文雖明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本件定執行刑符合「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並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符合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所闡釋之例外情形,本件仍得再定應執行刑,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罪質相同,行為樣態亦相似,犯罪時間均係在000年0月間,犯罪時間接近;另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25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50號、112年度偵字第1099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258號
111年度簡字第2071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1日
111年12月6日
112年9月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258號
111年度簡字第2071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10月17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96號
編號1、2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5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