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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彥廷



上列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彥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2910號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