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明
上列
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
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王志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
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291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