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侑成
上列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依
通常程序審判之。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辯護人、
代理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
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侑成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前因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
辯論終結,定於同年2月26日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揆諸上開規定,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本件定於113年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