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雲弘
上列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223號、第9635號、第10120號、109年度偵字第4888號、110年度偵字第7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雲弘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3年1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