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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李鑄鋒即拼鮮水產行



被      告  張雅柔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94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答辯:未為任何主張及聲明。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信用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