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李鑄鋒即拼鮮水產行
被 告 張雅柔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94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二、被告答辯:未為任何主張及聲明。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信用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