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李門騫律師
被 告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江成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自字第11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