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聖帕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聖 

被      告  張東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及信用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7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東閔因原告聖帕斯有限公司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經警通知需到案說明,因而心生不滿,基於散布文字加重誹謗及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損壞他人信用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使用網際網路,以名稱「張東閔」及「東鉦汽車(I-MAX,馬自達五)改裝精品」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分別在臉書「汽車華佗全國總社團」社團網頁及「東鉦汽車(I-MAX,馬自達五)改裝精品」帳號網頁,該等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言論空間,張貼內有其與原告之業務謝旻展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3張照片與內容如附表所示不實指摘原告之考爾有瑕疵,且其業務人員有坦承瑕疵等事項文字之發文,而在網際網路上散布上開流言供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見聞,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與社會評價,並損害其商譽及信用,導致與原告往來之多家經銷商要求其退貨,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張東閔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張東閔被訴加重誹謗及妨害信用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3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
編號
被告使用帳號
發表言論空間
內容
1
張東閔
汽車華佗全國總社團網頁
要小心這家「???」
你竟然跑去警查局告我詐欺?
本來給你檯階下,半年前推薦客人用你的考爾裝在車上,發動後考爾直接炸掉,你當時也承認你商品有問題(圖),現在你去告我詐欺??惡人先告狀(笑臉圖)
2
「東鉦汽車(I-MAX,馬自達五)改裝精品」
帳號網頁
你竟然跑去警查局告我詐欺?
本來給你檯階下,半年前推薦客人用你的考爾裝在車上,發動後考爾直接炸掉,你當時也承認你商品有問題(圖),現在你去告我詐欺??惡人先告狀(笑臉圖)-(怒臉圖)覺得超不爽-在東鉦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