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莊嘉妮
被 告 陳宇浩
牛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意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
重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宇浩被訴過失致
重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
告訴,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
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