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鎧丞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上訴人即被告蔡鎧丞(下稱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該判決於115年5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而生送達效力。
嗣上訴人於同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
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
上訴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