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美慧
簡瓊芳
張慧娟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邱美慧、簡瓊芳、張慧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86、13460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漏載112年度偵字第13460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112年度大保字第45號
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大保字第46號
扣押物品清單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邱美慧等3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86、13460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含附表編號24、25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4、25所示之物(即鬼滅之刃衣服23件、鬼滅之刃褲子12件),經鑑定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商品,有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等在卷
可稽,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部分因欠缺
訴追條件而經檢察官簽結,致有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犯罪,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意旨雖漏引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惟此仍不影響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本院當得自行援引
適當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㈣從而,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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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冒「TOMMY HILFIGER」商標之衣服25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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