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聲沒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永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永源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等)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157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蝦皮拍賣頁面、通聯調閱查詢單等件(見偵卷第33至36、49至50、64、84、112、146至152頁)在卷可證。是本件雖因有法律上原因致未能追訴,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侵權考卷82張
2
筆記型電腦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