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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3年11月23日23時18分,侵入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住宅,徒手竊取蘇文意所有之右列財物。 嗣蘇文意返家遇見李藝欣,李藝欣佯稱其要找朋友走錯間後離去,並遺留其Iphone手機1支,始悉上情。 | | 1.證人蘇文意於警詢之證述(偵8257卷第75至77頁) 2. 扣押筆錄、目錄表、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遺留在現場之手機照片、車牌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8257卷第87至101頁) | 李藝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手環、耳環各1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3年12月14日14時25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老客馥粥品之店家,徒手竊取廖梓翔所有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離去。 | | 1.證人廖梓翔於警詢之證述(偵8698卷第73至76頁) 2.現場及道路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8698卷81至84頁)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新臺幣3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3年12月15日23時16分,在彰化縣○○鄉鎮○路00巷00號之鎮國宮,徒手竊取劉豊正所管領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徒步離去。 | 快煮壺1組、辦公桌抽屜鑰匙1串(價值約1,710元) | 1.證人劉豊正於警詢之證述(偵9346卷第75至77頁) 2.現場及遭竊物品照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9346卷第97至103頁)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快煮壺1組、辦公桌抽屜鑰匙1串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3年12月16日15時24分,在彰化縣○○鄉○○○路000○0號,徒手竊取周振農所有放置在其汽車駕駛座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離去。 | ①金烏龜1個、金 幣2個(價值約 500元) ②包包1個【已發還】 | 1.證人周振農於警詢之證述(偵9415卷第77至78頁)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竊取物品照片(偵9415卷第81至84、87至88頁)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金烏龜1個、金幣2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3年11月24日14時15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徒手竊取賴冠妙所有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徒步離去。
| ①筆記型電腦1台(價值共約3萬元)、價值2000元之日幣 ②白色包包1個(內有健保卡2張、充電線1條)、黑色包包1個(內有皮夾1個、現金、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各1張)【已發還】 | 1.證人賴冠妙於警詢之證述(偵9431卷第75至至80頁)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尋獲照片、 贓物認領保管單(偵9431卷第99至111頁)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台、價值新臺幣2千元之日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4年4月5日16時40分,在彰化縣○○市○○街000○0號芯妤食堂,徒手竊取陳雅真所有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騎乘腳踏車離去。
| ①現金2,260元 ②收銀箱1個、鑰匙1串【已發還】 | 1.證人陳雅真於警詢之證述(偵12322卷第81至83至89頁)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押筆錄、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偵12322卷第91至111頁)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新臺幣2,2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4年5月5日23時55分,在彰化縣○○市○○街000巷0號,徒手竊取張趙孝宗所有放置在機車置物箱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離去。 | ①皮包1個、現金4,350元 ②提款卡3張、信用卡3張
| 1.證人張趙孝宗於警詢之證述(偵15280卷第109至111頁) 2.現場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比對照片(偵15280卷第113至126頁)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竊得財物欄①③所示之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4年5月20日20時7分,在彰化縣○村鄉○○路000號,見詹益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徒手以自備鑰匙發動而竊取之,得手後即騎乘該機車離去。 |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價值約6,000元) | 1.證人詹秉儒(詹益堯之子)於警詢之證述(偵16067卷第95至97頁) 2.現場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黑色運動鞋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職務報告(偵16067卷第101至109、115頁)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普通重型機車1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4年4月28日1時58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以地上拾獲,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剪刀破壞該住處大門紗窗、侵入該住宅內,徒手竊取陳家慧所有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騎乘腳踏車離去。 | ①皮夾1個、錢包1個、現金1萬2千元、自小客車鑰匙1串、洗衣卡 ②身分證4張、健保卡3張、提款卡4張
| 1.證人陳家慧於警詢之證述(偵16342卷第97至98頁) 2.現場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6342卷第99至109頁) | 李藝欣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竊得財物欄①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4年5月2日21時20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直接由該住處未上鎖之大門侵入該住宅內,徒手竊取張紫璇所有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徒步離去。 | 紅色包1個、黑色水桶包1個、黑色長方形側背包包1個、黑色中長夾包1個(價值共約8萬4,000元) | 1.證人張紫璇於警詢之證述(偵17052卷第97至99頁)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7052卷第101至104頁) | 李藝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4年4月25日1時30分,在彰化縣○○鄉○○○路000○00弄0號,徒手竊取張建宏所有放置在住處門口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徒步離去。 | | 1.證人張建宏於警詢之證述(偵17053卷第101至102至106頁) 2.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筆錄、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比對照片(偵17053卷第107至123頁)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於114年4月11日23時24分,在彰化縣○○鄉○○巷00號,直接由該住處未上鎖之大門侵入該住宅內,徒手竊取林仰軒所有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騎乘腳踏車離去。 | ①現金1萬2,000元、筆記型電腦1台 ②包包1個(內有皮夾2個、證件6張、金融卡及信用卡共14張、存摺6本)、後背包1個【已發還】 | 1.證人林仰軒於警詢之證述(偵18786卷第105至107頁) 2.扣押筆錄、物品目錄表、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86卷第109至121頁) | 李藝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竊得財物欄②所示之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4年4月21日21時35分,在彰化縣○○鄉○○巷00○0號,徒手竊取劉宗豐所有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騎乘腳踏車離去。 | 皮夾1個、現金2,000元、錢包1個、現金3,000元 | 1.證人劉宗豐於警詢之證述(偵18787卷第101至103頁)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偵18787卷第109至111頁)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竊得財物欄所示之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4年5月1日3時54分,在彰化縣○○鄉○○街000號,以地上拾獲,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剪刀破壞該住處大門紗窗、侵入該住宅內,徒手竊取沈敏慧所有之右列財物,得手後即徒步離去。 | ①黑色手提包2個、水藍色手提包1個、錢包1個現金2,000元 ②存摺2本 | 1.證人沈敏慧於警詢之證述(偵18798卷第105至107頁)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8798卷第109至118頁) | 李藝欣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竊得財物欄①所示之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14年5月5日7時30分,在彰化縣○○鄉○○街00號,見雷紅英所有之美麗達綠色腳踏車停放該處且未鎖,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而竊取之,得手後即騎乘該腳踏車離去。 | | 1.證人雷紅英於警詢之證述(偵19142卷第105至110頁) 2.扣押筆錄、物品目錄表、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腳踏車照片、比對照片(偵19142卷第111至127頁)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於114年5月8日23時35分,在彰化縣○○市○○街000號旁,見林建岳所有之捷安特腳踏車停放該處且未鎖,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而竊取之,得手後即騎乘該腳踏車離去。 | | 1.證人林建岳於警詢之證述(偵19225卷第105至107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查獲畫面照片、黑色運動鞋照片、比對照片(偵19225卷第109至113頁)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腳踏車1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