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2343號),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
二、本件被告已為認罪之表示,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業經本院於踐行同法第455條之3第1項之告知程序後,
訊問調查屬實,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2343號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