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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19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宏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宏榮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