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暘環保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
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二、
按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
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就本件
追加起訴所欲附麗之前案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9號案件,業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宣判,此有判決1份在卷
可參,惟檢察官提起本件
追加起訴於114年4月29日始繫屬到院,此有檢察署
追加起訴函文上本院收案章日期
可憑,本件
追加起訴既係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其
追加起訴並不合法,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
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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