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5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暘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所載 
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就本件追加起訴所欲附麗之前案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9號案件,業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宣判,此有判決1份在卷可參,惟檢察官提起本件追加起訴於114年4月29日始繫屬到院,此有檢察署追加起訴函文上本院收案章日期可憑,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其追加起訴並不合法,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件: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