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760號
異 議 人
上列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者,得向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
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
人權益而言。
三、查異議人即受刑人吳宗翰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遞狀表示「對於114年度聲字第267、268號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內容表示請求檢察官可以給予易服勞役,然經本院調閱受刑人執行卷宗後,受刑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67、268號
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560等號),在受刑人於114年12月31日前往地檢署執行科報到時,即向檢察官
聲請易科罰金,並經受刑人易科罰金已執行完畢。再經本院
開庭要向受刑人確認異議對象、異議內容為何,然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故本件受刑人未說明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之處,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