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OI CHEE XIONG(馬來西亞籍;中文名:黃志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78號;
起訴案號:114年度偵緝字第660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訴法院;
上訴期間為20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且無從補正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上訴人即被告OOI CHEE XIONG(黃志宏)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47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
驅逐出境,該判決已於114年10月22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
足憑,則依前開說明,被告上訴期間自其收受送達後
翌日起算20日,至同年11月11日即已屆滿,被告遲至114年12月8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提出
上訴狀,此有上訴狀背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件戳章
可稽,是本件上訴已逾
法定期間,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