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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1月3日20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世傑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陳世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NGUYEN THI THAO(中文姓名:阮氏草)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4年1月7日0時9分29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號「榮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②114年1月7日0時10分19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號「榮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③114年1月7日0時11分11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號「榮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④114年1月7日0時11分57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號「榮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⑤114年1月7日0時12分41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號「榮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000元。 | 編號1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71,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83,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71,000元×1%= 710元
(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超過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以匯款金額為計算) | VU DINH LINH(中文姓名:武庭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MAI VAN HUU(中文姓名:梅文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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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1月3日17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昱璋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陳昱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①114年1月7日18時12分58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福興福星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②114年1月7日18時13分56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福興福星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 編號2被害人匯款金額為30,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30,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30,000元×1%= 300元
| VU DINH LINH(中文姓名:武庭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MAI VAN HUU(中文姓名:梅文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2月10日17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易廷佯稱:投資網拍平台可獲利等語,致林易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HOANG VAN DUY(中文姓名:黃文維)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4年1月8日17時35分17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OK超商鹿港泳福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②114年1月8日17時36分4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OK超商鹿港泳福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③114年1月8日17時36分48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OK超商鹿港泳福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④114年1月8日17時37分34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OK超商鹿港泳福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手續費5元)。 | 編號3被害人匯入左列黃文維帳戶之金額為100,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70,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70,000元×1%= 700元 (提領金額小於匯款金額,以提領金額為計算)
編號3被害人匯入左列惠奇莉帳戶之金額為100,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100,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100,000元×1%=1,000元
被告武庭凌犯罪所得共計: 700元+1,000元=1,700元
| VU DINH LINH(中文姓名:武庭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MAI VAN HUU(中文姓名:梅文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FIKRIA TRI YUNIARTI(中文姓名:惠奇莉)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4年1月9日14時7分36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福環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②114年1月9日14時8分12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福環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③114年1月9日14時9分2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福環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④114年1月9日14時9分37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福環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⑤114年1月9日14時10分13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福環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 |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2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鍾日菁佯稱:可下載軟體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鍾日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阮氏珊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4年1月21日15時51分42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興福利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②114年1月21日15時52分19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興福利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③114年1月21日15時52分56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興福利門市」之自動櫃員機,2萬元(手續費5元)。 ④114年1月21日15時53分32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興福利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⑤114年1月21日15時54分9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興福利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⑥114年1月21日15時55分39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00○00號「統一超商新香珍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⑦114年1月21日15時56分16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00○00號「統一超商新香珍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⑧114年1月21日15時56分50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00○00號「統一超商新香珍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⑨114年1月21日15時57分20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00○00號「統一超商新香珍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⑩114年1月21日15時57分55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00○00號「統一超商新香珍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⑪114年1月22日0時4分34秒許,在彰化縣○○鄉○○街00號「統一超商秀水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⑫114年1月22日0時5分9秒許,在彰化縣○○鄉○○街00號「統一超商秀水門市」,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⑬114年1月22日0時5分40秒許,在彰化縣○○鄉○○街00號「統一超商秀水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⑭114年1月22日0時6分12秒許,在彰化縣○○鄉○○街00號「統一超商秀水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⑮114年1月22日0時6分42秒許,在彰化縣○○鄉○○街00號「統一超商秀水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⑯114年1月22日0時7分13秒許,在彰化縣○○鄉○○街00號「統一超商秀水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⑰114年1月22日0時9分35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秀工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⑱114年1月22日0時10分12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秀工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⑲114年1月22日0時10分44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秀工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⑳114年1月22日0時11分29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秀工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 編號4被害人匯入左列阮氏珊帳戶之金額為400,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400,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400,000元×1%=4,000元
編號4被害人匯入左列黎玉北帳戶之金額為100,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100,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100,000元×1%=1,000元
被告武庭凌犯罪所得共計: 4,000元+1,000元=5,000元
| VU DINH LINH(中文姓名:武庭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MAI VAN HUU(中文姓名:梅文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 | | | 黎玉北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4年1月21日16時6分24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福興農會外中分部」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②114年1月21日16時7分5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福興農會外中分部」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③114年1月21日16時7分37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福興農會外中分部」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手續費5元)。 ④114年1月22日0時34分31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5萬元。 | |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1月1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徐博彥佯稱:可以代打娛樂城等語,致徐博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NGUYEN THI THAO(中文姓名:阮氏草)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4年1月22日12時31分33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加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 | 編號5被害人匯款金額為30,000元,本案提領金額為30,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30,000元×1%= 300元
| VU DINH LINH(中文姓名:武庭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MAI VAN HUU(中文姓名:梅文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1月22日12時47分前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仕弦佯稱:有提高娛樂城勝率的方式等語,致張仕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①114年1月22日15時32分38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加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5,000元。 | 編號6被害人匯款金額為5,000元,本案提領金額為15,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5,000元×1%= 50元
(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超過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以匯款金額為計算) | VU DINH LINH(中文姓名:武庭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MAI VAN HUU(中文姓名:梅文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2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茵茵佯稱:可以購買咖啡店商品禮卷獲得回饋等語,致張茵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①114年1月23日11時7分24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興福利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②114年1月23日11時8分5秒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興福利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 編號7、8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40,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40,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① 編號7被害人匯款金額為10,000元,故10,000元×1%=100元
② 編號8被害人匯款金額為30,000元,故30,000元×1%=300元
| VU DINH LINH(中文姓名:武庭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MAI VAN HUU(中文姓名:梅文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1月17日0時3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靜茹佯稱:幫忙儲值獲得積分等語,致張靜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VU DINH LINH(中文姓名:武庭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MAI VAN HUU(中文姓名:梅文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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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1月1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吳彥儒佯稱:可投資娛樂城獲利等語,致吳彥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①114年1月23日15時7分40秒許,在彰化縣○○鄉○○街000號「統一超商秀鴻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手續費5元)。 ②114年1月23日15時8分15秒許,在彰化縣○○鄉○○街000號「統一超商秀鴻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手續費5元)。 | 編號9被害人匯款金額為30,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30,000元,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30,000元×1%= 300元
| VU DINH LINH(中文姓名:武庭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MAI VAN HUU(中文姓名:梅文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