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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緝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浩然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浩然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上午9時39分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提解戒護人犯之不便,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