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粘肇恩
被 告 許皖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萬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
附帶民事訴訟應予
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