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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粘肇恩


被      告  許皖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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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萬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