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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4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周明憲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明憲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