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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8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16號
原 告 黃伯傑
被 告 李皓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82號加重
詐欺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張亦忱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