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908號
原 告 歐陽澤
被 告 吳青鴻
施銘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1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辯如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吳青鴻、施銘郡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吳青鴻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64號判決
諭知無罪,復未據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