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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緝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被      告  許世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世宏被訴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