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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緝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
原      告  林怡秀
被      告  林紘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紘成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怡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