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易字第 2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亘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交易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拘提到案之訊問程序自白犯罪,且經本院移調後未能成立,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