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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簡上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5年度交簡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QUOC BAO(中文名:阮國寶)
上列
上訴
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應
送達
於該被告之判決
正本
,裁定正本,因其已出境,住居所不明,准為
公示送達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
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