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附民字第 1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陳麗娟


被      告  楊喬閎
被      告  金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勁豪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交易字第1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麗娟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楊喬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遲於115年6月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楊喬閎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