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附民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李泓毅

                    (送達代收人  陳怡庭  住彰化縣○○市○○○道○段0巷00號)
被      告  簡慶宏
            勤永運輸有限公司

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顏敬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簡慶宏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7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慶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簡慶宏及被告勤永運輸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具狀撤回對被告簡慶宏之過失傷害告訴,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惟原告已於刑事撤回告訴狀中表明請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志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