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蔡玉茹
被 告 劉展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劉展魁被訴加重
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判決
諭知無罪,復未據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