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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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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附民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蔡玉茹
被      告  劉展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劉展魁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判決諭知無罪,復未據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