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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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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刑補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刑補字第5號
聲請人  即
補償請求人   張振昌


上列請求人因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振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及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張振昌即補償請求人雖提出「刑事補償申請書」,然其書狀並未敘明請求補償之標的,亦未檢附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規定,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