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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2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予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義大利炮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予濡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犯行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1877號為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5年7月16日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佐。扣案義大利炮(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驗結果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11日刑理字第1136144214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予濡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187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以115年度上職議字第3582號駁回再議處分而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中所查扣之義大利炮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11日刑理字第1136144214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義大利炮1支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