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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聲沒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件一編號1、2以及4至34號、附件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慧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546號為緩起訴處分。扣案如附件一、二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5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附件一編號1、2以及4至34號、附件二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附件一編號3所示之物,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該商標並未註冊登記該類別,尚無法遽認該部分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此有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546不起訴處分書可佐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是該扣案物品顯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