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慧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一編號1、2以及4至34號、附件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玉慧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546號為緩
起訴處分。扣案如附件一、二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546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扣案
附件一編號1、2以及4至34號、附件二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
業據被告於
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等在卷
可參,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附件一編號3所示之物,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該商標並未註冊登記該類別,尚無法遽認該部分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此有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546號不起訴處分書可佐,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是該扣案物品顯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