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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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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秩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移送人    張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15年7月58日員警分偵字第1150035963號」之記載,更正為「115年7月28日員警分偵字第1150035963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本件移送機關之移送案號115年7月28日員警分偵字第1150035963號,有移送書可參,惟原裁定記載為「115年7月58日員警分偵字第1150035963號」,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如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