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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5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582號
115年度簡字第583號
115年度簡字第584號
115年度簡字第1169號
115年度簡字第1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鴻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754、24932、25884、26455、27734號、115年度偵字第547、1078、1724號),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易字第207、208、30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6343、7232號),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鴻政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拘役之刑,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所處有期徒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鴻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除附表一編號3、4所示部分雖已著手竊取,但因故(如附表一編號3、4竊取方式欄所載)而未能取得財物外,其餘均得手後離去。
二、證據
(一)被告張鴻政於本院訊問、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簡582卷第54頁、本院簡584卷第72頁)。
(二)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3、4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其餘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本案就附表一編號1至4、7、8、10之各次行竊之舉,其犯罪時間相近,且各係為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1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又本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7、8所示之行為既已各評價為1行為,自不得再就其數個舉動拆分論罪,故雖尚有被告已著手竊取之部分商品留置現場,然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之行為各應整體論以竊盜既遂即為已足。
(三)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其犯意各別,時間及地點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4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尚未取得財物,均為未遂犯,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行為殊不可取;且先前已有數次因竊盜案件經論罪科刑之紀錄,素行難認良好。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國中畢業,入監前無業,無負債,未婚,無子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再斟酌被告所犯各罪態樣及侵害法益、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分別就所處拘役之刑及有期徒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就附表一編號1、2、6至10、11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雖未扣案,然為被告行竊所得,且尚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就附表編號5所示竊得財物,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D卷第57頁)在卷可憑,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卓喆寓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秀玲、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時 間
(民國)
竊取方式
竊得財物
證 據
主 文
備註
地 點
1

114年9月19日19時20分許
張鴻政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洪淑燕所管領之右列財物。
如附表二所示(價值共1,000元)
①被告張鴻政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211頁、C卷第44至45頁)。 
證人即被害人洪淑燕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55至58頁)。
③監視器畫面擷圖(見C卷第59至75頁)。
張鴻政犯竊盜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
犯罪事實一
及附表
1
彰化縣○○鎮○○街000號省錢超市
2
114年10月5日18時40分許
張鴻政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撕毀商品防盜標籤方式,竊取邱皇銘所管領之右列財物。
如附表三所示(價值共1萬524元)
①被告張鴻政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210至211頁、B卷第44至46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邱皇銘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55至57頁)。
③被害人提供之遭竊物品清單(B卷第59至61頁)。
④監視器畫面擷圖(見B卷第63至71頁)。
張鴻政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
及附表
2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大盤大五金百貨
3
114年10月6日19時許
張鴻政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方式著手竊取洪淑燕所管領如附表四所示之商品(價值共2,280元),然因店員有前次遭竊經驗而持續查看張鴻政動向,張鴻政驚覺而將如附表四所示商品留置在店門口後離去,而未遂。
①被告張鴻政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A卷第211頁、C卷第45至47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洪淑燕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55至58頁)。
③監視器畫面擷圖(見C卷第77至82頁)。
④被害人提出清點商品翻拍照片(見C卷第83頁)。
張鴻政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
及附表
3
彰化縣○○鎮○○街000號省錢超市
4
114年10月12日19時許
張鴻政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方式著手竊取林春華所管領如附表五所示之財物(價值共6,747元),林春華發覺有異,便先報案請員警到場協助,員警待張鴻政將如附表五所示財物攜出店外之際,便上前盤查逮捕,而未遂。
①被告張鴻政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A卷第58至60、125至126、133至137、211至21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林春華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63至65頁)。
③監視器畫面擷圖(見A卷第81至90、171至183頁)。
④告訴人提出之遭竊商品明細 (見A卷第99頁)。
⑤員警114年11月19日職務報告及位置圖(見A卷第141至143頁)。
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A卷第191至195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見A卷第71至80、91至98頁)。
張鴻政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
及附表
4
彰化縣○○鎮○○街000號大三原五金百貨
5
000
0
年籍詳卷
114年9月8日3時許
張鴻政趁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林○程所有停放於該處之右列財物。
黃色美麗達腳踏車1輛(價值2萬4,000元)
【已發還被害人】
①被告張鴻政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208頁、D卷第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林○程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47至48頁)。
③監視器畫面擷圖(見D卷第59至63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見D卷第49至55、57頁)。
張鴻政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
林○程位於彰化縣二林鎮住處前(地址詳卷)
6
00
00
年籍詳卷
114年10月14日8時55分許
張鴻政趁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曾○雍所有停放於該處之右列財物。
KREX廠牌腳踏車1輛(價值1萬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曾○雍於警詢之證述(見E卷第47至49頁)。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及蒐證照片(見E卷第55至65頁)。
張鴻政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KREX廠牌腳踏車1輛,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大昱大生活館圍牆旁
7

114年10月23日16時56分許
張鴻政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盧雪玉所管領之右列財物(價值390元),並接續徒手將如附表六所示商品(價值共1,289元)裝進購物籃內,在店門外商品區欲將商品裝進其所準備之黑色塑膠袋時,經店長盧雪玉發覺有異上前詢問,張鴻政隨即將如附表六所示商品留置現場,而穿著前開竊得之右列財物逃離現場。
黑色風衣外套1件(價值390元)
①被告張鴻政於偵查中之供述(見F卷第110至111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盧雪玉於警詢之證述(見G卷第45至47頁)。
③監視器畫面擷圖、商品照片等(見G卷第67至75頁)。
張鴻政犯竊盜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黑色風衣外套1件,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
及附表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主婦生鮮超市埔心店
8
114年10月31日18時15分許
張鴻政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主婦生鮮超市埤頭店所有之右列財物(價值390元),並接續徒手將如附表七所示商品(價值共7,540元)裝進購物籃內,並前往收銀檯內側尋找香菸時,店員陳家渝發覺有異上前詢問,張鴻政隨即將附表七所示商品留置現場,而穿著前開竊得之右列財物逃離現場。
深藍色長袖外套1件(價值390元)
①被告張鴻政於偵查中之自白(見F卷第111至11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陳家渝於警詢之證述(見F卷第45至48頁)。
③監視器畫面擷圖、商品照片等(見F卷第75至87頁)。
張鴻政犯竊盜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深藍色長袖外套1件,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
及附表二
彰化縣○○鄉○○○路000號主婦生鮮超市埤頭店
9
000
0
年籍詳卷
114年11月9日8時31分許

張鴻政趁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施○傑所有放置於該處之右列財物。
腳踏車1輛(價值8,000元)、安全帽1頂
①證人即被害人施○傑於警詢之證述(見H卷第51至52頁)。
②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見H卷第55至64頁)。
張鴻政犯竊盜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腳踏車1輛、安全帽1頂,均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
彰化縣○○鎮○○路00號旁
10
114年10月31日21時13分至18分許
張鴻政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洪淑燕所管領之右列財物。
如附表八所示(價值共5,633元)
①被告張鴻政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I卷第58至60、121至12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洪淑燕於警詢之證述(見I卷第63至65頁)。
③告訴人提出之遭竊商品明細 (見I卷第67頁)。
④監視器畫面擷圖(見I卷第69至97頁)。
張鴻政犯竊盜罪,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偵字第
7
2
3
2號︶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主婦生鮮超市二林店
11
100
1
年籍詳卷
114年10月31日19時37分許
張鴻政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葉○謙所有之右列財物。
腳踏車1輛(價值9萬3760元)
①被告張鴻政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見J卷第54至56、121至122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葉○謙於警詢之證述(見J卷第62至63頁)。
③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見J卷第65至71頁)。
張鴻政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腳踏車1輛,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偵字第
6
3
4
3號︶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源益門市外
 
附表二: (即附表一編號1省錢超市遭竊取財物)
編號
品 項
數 量
1
泡麵
1包
2
蔬菜
1把
3
杏孢菇
1袋
4
香菇
1包
5
有機蔬菜
1包
6
1包
7
鮮奶
1罐
8
羊奶
1罐
9
冰塊
5包
10
瓦斯罐(3入)
1組
11
礦泉水
1瓶
12
娃娃菜
1包
 
附表三: (即附表一編號2大盤大五金百貨遭竊取財物)
編號
品 項
數 量
1
羅密歐鋰電池
4組
2
聲寶鋰電池
3組
3
二次單鋰電池
4組
4
阿奇儂冰沙(芒果口味)
1盒
5
橫紋素色毛巾(4入)
1組
6
三星鋰電池(2入)
5組
7
凸頭電池
5組
8
愛迪生鋰電池(2入)
3組
9
POLO高級毛巾(4入)
1組
10
國際牌凸頭電池
4組
11
葡萄王康貝特
3罐
12
實用牌鋰充電電池
4組
13
光之員鋰電池
2組
14
味丹多喝水
1瓶
15
義美紅豆粉粿冰棒(5入)
1袋
16
櫻桃牌薄袋2斤(120包/件)
1包
17
蠻牛飲品
1瓶
 
附表四: (即附表一編號3省錢超市「未得手」商品)
編號
品 項
數 量
1
冰塊
6包
2
果汁牛奶
1罐
3
垃圾袋
1包
4
塑膠袋
2包
5
四號電池
4組
6
羊肉爐
1包
7
米漿(6入)
1組
8
八寶粥
1罐
9
薑母鴨
1包
10
味增湯料理包
1盒
11
冬瓜茶
1罐
12
羊奶
1罐
13
統一布丁(3入)
1組
14
馬力夯提神飲料
1罐
15
瓜子肉罐頭
1個
16
燕麥奶
1盒
 
附表五: (即附表一編號4大三原五金百貨「未得手」商品)
編號
品 項
數 量
1
外套
1件
2
耐熱袋
2包
3
198防塵乾式潤滑油
1罐
4
193乾式潤滑油
1罐
5
沐浴乳
1罐
6
調焦USB充電手電筒
4支
7
多功能7段式9LED尾燈
1支
8
直充式變焦手電筒
3支
9
流明LED充電式感應頭燈
1支
10
必安住多功能蟑螂跳蚤藥
1罐
11
打氣筒
1支
12
手電筒組
1組
13
微鹼性竹炭離子水
3罐
14
麗奇潔牙線
1包
15
手扒雞袋20支入(M)透明
1包
16
手扒雞袋20支入(L)透明
1包
17
手工精油皂
1塊
18
橘子工坊除油去腥碗盤洗滌液
1罐
19
雙虎卡式瓦斯罐(3入)
1組
 
附表六: (即附表一編號7主婦生鮮超市埔心店「未得手」商品)
編號
品 項 (價值共新臺幣1,289元)
1
統一麻油雞細麵碗
2
巧媳婦環保清潔袋XL
3
巧媳婦環保清潔袋XL
4
沙拉肉鬆麵包
5
沙拉肉鬆麵包
6
肉鬆蔥捲麵包
7
炸彈椰子葡萄
8
手扒雞手套50入
9
康寶濃湯-新港式麻辣
10
康寶濃湯-新川式麻辣
11
台鳳厚切鳳梨
12
台鳳厚切鳳梨
13
青葉紅豆湯
14
青葉紅豆湯
15
耐熱袋-3斤
16
名屋八寶粥
17
綠得超涼青草喉糖
18
泰山八寶粥
19
泰山自然就好花生湯
20
澎湖飛魚卵XO醬
21
美的秘密美膚皂-檀香
22
77乳加
23
金蜜蜂青草茶
24
金蜜蜂冬瓜露
25
舒跑鹼性850mlA
26
舒跑鹼性850mlA
27
金蜜蜂鹼性離子水
28
南王沐浴皂-蘋果花語
29
保力達蠻牛200ml
30
保力達蠻牛200ml
31
保力達蠻牛200ml
32
康貝特p200ml
 
附表七: (即附表一編號8主婦生鮮超市埤頭店「未得手」商品)
編號
品 項
數 量
1
台盛有機杏菜
1包
2
響城袖珍佛跳牆
2袋
3
大腳色加大1/2襪子
1雙
4
男針織手套
1雙
5
美容安全鼻剪
2個
6
冰島大比目魚切片
2片
7
海帶結
1盤
8
吳郭魚
1條
9
微笑薯餅
1盤
10
豆瓣箭筍
1盤
11
香滷豬腳
1盤
12
千鶴薄荷棒11g-晨曦玫瑰
1條
13
沙拉肉鬆麵包
2份
14
炸彈椰子葡萄麵包
2份
15
苦瓜
1條
16
鹹蛋
2顆
17
大衛醇萃勁黑10mg香菸
2包
18
寶仕20-藍香菸
5包
19
大衛醇萃棕7mg香菸
2包
20
峰-濃10mg香菸
1包
21
七星軟包10mg M7香菸
4包
22
藍摩爾MOL 8mg 香菸
4包
23
尊爵G1 香菸
2包
24
長壽白軟包菸
4包
25
尊爵G7 香菸
4包
26
威仕25紅 香菸
1包
27
皇家寶馬25之7毫克香菸
3包
28
威仕(深藍)香菸
1包
29
倫敦登喜路SL白 1毫克香菸
2包
30
皇家寶馬25之10毫克香菸
3包
31
新登喜路金香菸
2包
32
寶馬 10毫克香菸
1包
33
寶馬長支香菸EK 10毫克 香菸
2包
34
金裝大衛杜夫香菸
3包
35
威仕25藍香菸
2包
36
229元禦寒用品
1個
 
附表八: (即附表一編號10主婦生鮮超市二林店遭竊取財物)
編號
品 項
數 量
1
雲絲頓淡菸10mg
1條
2
雲絲頓淡菸7mg
1條
3
威仕25藍香菸
1條
4
七星香菸硬盒10mg
1條
5
金裝大衛杜夫香菸
1包
6
七星香菸硬盒10mg
2包
7
藍摩爾MOL 8mg香菸
1包
8
和平金長支7毫克香菸
1包
9
尊爵G1香菸
2包
10
防曬手袖-蓋手背
2件
11
390元冬季服飾1件
1件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案      號
代 號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932號
A卷
起訴書1
(115年度簡字第5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5884號
B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455號
C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754號
D卷
起訴書2
(115年度簡字第5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7734號
E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547號
F卷
起訴書3
(115年度簡字第5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078號
G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724號
H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7232號
I卷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簡字第11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343號
J卷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簡字第1261號)